注册新用户
注册新用户
修改密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2014〕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以下天然水域实行全年禁渔。
二、禁渔期
除禁渔区外的其它天然水域实行从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
三、执法监督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或破坏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增殖的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禁止捕捉、杀害、非法买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监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0559-7530420。
休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编辑:陈莹